我曾经认为法律与软件之间的不匹配是建立在一个为随机人际关系而设计的系统与确定性代码之间的关系,其中如果 x 则 y。但我现在不太确定了。 大型语言模型打破了这种框架,因为它们实际上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后者。它们在某些方面是概率性的,甚至连它们的构建者都无法检查或预测。这就是它们的本质,也是它们有用之处。虽然它们对于合同式规则来说不够确定,但它们仍然远不够人性化,无法达到普通法标准(或者在法规中被视为人)。 我们将在立法者和法院之间摇摆,试图应用传统法律原则,而开发者则希望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自由构建。两者都不可行。法院将施加责任,无论开发者是否考虑到这一点,而笨拙的立法规则将在那些行为与起草者想象的完全不同的系统上失效。 前沿系统需要前沿治理和风险分配。这些原则尚不存在。但建立它们总比让它们从外部强加要好。